一、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治貪污工作,依 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及法務部八十二年十 二月二十三日法 82 政決字第二七○二四號函頒「政風督導小組設置 要點」,組成本所風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