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工場作業以縫紉加工為主,收容對象為受強制工作處分人,容額 為一四一名。其內區分為作業區 (區分為作業一、二、三組) 、庫房 、浴廁等;其外之環境區域為該工場前籃球場與週邊水溝及基督教教 誨堂等,其運動場及曬衣場與四工、信舍共用,應加強門禁管制,以 免收容人藉機傳遞訊息或違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