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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禁見被告管理與律師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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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禁見被告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一  禁見被告依左列之原則處遇:
 (一) 閱讀報紙、收看電視、收聽廣播:不予准許。
 (二) 書籍、雜誌:准予閱讀,惟送入書籍、雜誌,經教區科員嚴格檢查
      。
 (三) 禁見被告所訂閱之報章、收受之書信,應由舍房主管負責妥善保管
      並依禁見日數造列清單,於解除禁見後,交還被告清點、簽收。
二  非禁見收容人被法院或檢察官諭知禁止接見時,即依禁見被告處遇辦
    理;原訂閱之報紙、電視、收音機應妥善保管,並於解除禁見時,准
    予領回。
三  非值勤人員非公務需要禁止進入禁見房。
四  公務進入禁見房人員均由值勤人員陪同並登載於禁見房進出人員管制
    登記簿。
五  雜役禁止進入禁見區。
六  禁見期間超過十五日後,由專人戒護運動。 (於禁見區實施)
七  禁見收容人送入之書籍、雜誌均應由教區科員詳細檢查,若發現有文
    字記載,應予刪除或保管以防止串供。
八  禁見房走道鐵門,隨時保持關閉 (另設與各通道不同鑰匙之鎖匙) 。
九  禁見房送物口應隨時保持緊閉並上鎖。
十  禁見房三餐伙食由值勤人員送入,用餐畢後亦同,送入、送出之飯菜
    及菜渣或其他物品均應由戒護人員詳細檢查。
十一  送入藥物、合作社購買物品及其他必需物品時由舍房主管檢查後送
      入。
十二  同案禁見之收容人,分別配置於舍房兩側以防止隔房喊話、互通訊
      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