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各機關為執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九點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及第十 點各機關對所屬機關(構)資訊作業,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資訊安 全稽核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