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 一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四款。 二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及「行政革新方案」。 三 行政院台研展字第五二九五號函頒「端正政風行動方案」之肆、具體 行動、防貪部分之積極採取預防措施。 四 「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瀆工作方案」,明訂「經常辦理 問卷調查,以廣蒐興革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