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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各級法院及檢察處移送羈押被告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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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檢察官提起公訴案件,如被告在押,應將起訴書連同卷證及被告移送
    法院。法院於訊問後,應即分別為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逕
    予釋放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