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贓證物品 (含貴重物品) 在六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由院方收受 保管者,由院方繼續保管處理。在未清理完畢前,關於贓物庫之使用 ,院檢雙方應協調解決。六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新收案件之贓證物品 ,由檢方收受保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