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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1
一  檢察官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稱本條例) 案件,對於毒品之認
    定,應注意本條例對於毒品之分級、品項規定及行政院對於毒品分級
    與品項調整、增減之公告。對於毒品之認定發生疑義,應送請鑑定。
    製作結案書類,應將毒品之分級及品項詳為記載,以免發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