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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離職後申請再(轉)任處理原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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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離職後申請再(轉)任處理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
1
一、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 (含試署檢察官 、候補檢察官) 離職後再 (轉) 任之申請,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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