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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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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 法條內容
法條內容
五、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
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機關,其首長應指定專責登錄
人員;機關首長延不指定者,由上級機關指定。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請託關說者,應
向指定其代表行使職務之機關政風機構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