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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03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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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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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第 19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 關團體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團體指揮監督管理者。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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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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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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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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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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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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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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