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 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 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 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