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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13 17:23
現在位置: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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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第 21 條
賠償義務機關為第一次協議之通知,至遲應於協議期日五日前,送達於請 求權人。 前項通知所載第一次之協議期日為開始協議之日。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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