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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第 6、11 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