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 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 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