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返還或 交付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