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七百九十九條情形,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 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但另有特約或另有習慣者,從其特約或習慣 。 因前項使用,致他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受損害者,應支付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