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2 23:0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第 20 條
被揭弊者行使法定權利而得知揭弊者身分時,應認揭弊者身分對被揭弊者
已無保密之必要。
揭弊者如已透過書面、媒體、網路、公開活動或其他方式對外公開或使公
眾可得而知其身分者,應認揭弊者身分對被揭弊者或他人已無保密之必要
。
揭弊者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放棄保密措施者,受理揭弊機關應留存
相關文書或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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