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不利措施,不含依公務員懲戒法或法官法所為之懲 戒處分,或其他依刑事判決所為之行政處分。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特殊權利,指揭弊者依現有職位享有之特有 權限或禮遇措施。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不利變更,指對揭弊者直接或間接損害其依 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為其他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五款所定非依法令規定揭露揭弊者之身分,限於其揭 露具有惡意或不當目的,而使揭弊者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工作環境之 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