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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行政大樓執行安全維護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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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檢查之執行方式為:
(一)受檢人員自行取出口袋內所有物品,置於門口平台上,供安全檢查
      人員檢視。
(二)攜帶手提袋、背包、行李箱等物品之受檢人員,應自行開啟封口,
      並逐一翻開內容物品,供安全檢查人員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