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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行政大樓執行安全維護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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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何人進入本大樓,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須經金屬探測門(器)或
    X 光檢查儀器偵測,並接受安全檢查:
(一)裝有心律調節器、義肢或其他特殊狀況,不宜以金屬探測門(器)
      進行檢查之民眾,經主動告知安全檢查人員,得免予金屬探測門(
      器)進行檢查,惟隨身物品仍需以 X  光檢查儀器偵測。
(二)其他機關前來洽公人員,經出示識別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並經
      安全檢查人員同意者,得免予安全檢查。
(三)本大樓員工(含司法機關員工)得免予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