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補助申請案之計畫變更及終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補助之申請單位(下稱受補助者)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 得任意變更用途。如須變更計畫或因故無法履行計畫,應報經本部 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或終止。 (二)受補助者未依核定計畫辦理,或未報經本部同意即逕予變更計畫, 本部得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