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補助申請案之督導及考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計畫執行期間,本部得派員以抽查方式考核受補助者之實際執行
情形,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受補助者對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性別平等或勞工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或經各該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
部補助款項。
(四)補助申請案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
未依規定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