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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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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拾得遺失物後,應造冊登記,註記拾得物品、時間、地點及拾得
    人之身分資料、聯絡方式並拍照存證(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