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12.03 14:2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宿舍管理要點(114.10.21訂定)
公發布日: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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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職務宿舍經核准借住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獲通知
    後,應配合總務科簽訂職務宿舍借用契約(附件三)並辦理公證等借
    用手續,公證所需費用,由借用人負擔,相關手續辦理完竣後,借用
    人始可進住。如借用人經通知送達十五日內未辦妥公證手續時,除有
    特殊原因簽報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
    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職務宿舍經公證後即不得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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