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職務宿舍經核准借住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獲通知 後,應配合總務科簽訂職務宿舍借用契約(附件三)並辦理公證等借 用手續,公證所需費用,由借用人負擔,相關手續辦理完竣後,借用 人始可進住。如借用人經通知送達十五日內未辦妥公證手續時,除有 特殊原因簽報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 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職務宿舍經公證後即不得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