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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宿舍管理要點(114.10.21訂定)
公發布日: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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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公平及客觀性,申請借用宿舍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分配之配點計算標
    準如下:(其配點應會同人事單位審查核定)。
(一)職位(點數最高 20 點):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依各員官職
      等之高低計點方式如下:
      1.典獄長及副典獄長 20 點。
      2.科室主管 18 點。
      3.薦任職人員如:教誨師、調查員、護理師、統計專員、作業導師
        、科員及主任管理員 16 點。
      4.委任科員及作業導師 13 點。
      5.委任主任管理員 10 點。
      6.管理員及其他人員 7  點。
(二)職級(點數最高 20 點):簡任級 20 點、薦任級 18 點、委任級
      12  點、雇員級(含技工、司機、工友及約用僱人員)8 點。
(三)年資(點數最高 25 點):
      1.在本監暨法務部(含)所屬機關服務之年資點數,每滿一年給予
        1 點,不滿一年者不予列計。
      2.其他公職機關服務之年資減半計點。
(四)最近三年考績(點數最高 15 點):每次甲等 5  點、乙等 3  點
      、丙等 1  點。
(五)居住地:
      1.單房間宿舍(點數最高 20 點):宜蘭縣及西部地區新北市以南
        (含基隆)、屏東縣以北均 20 點,台東縣 10 點及花蓮縣市 5
        點。
      2.多房間宿舍(點數最高 12 點):宜蘭縣及西部地區新北市以南
        (含基隆)、屏東縣以北均 12 點,台東縣 8  點及花蓮縣市 3
        點。
(六)眷口(多房間宿舍點數最高 8  點):本人 4  點、配偶 2  點、
      隨居任所直系親屬每人 1  點。(單房間職務宿舍不適用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