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依「中央機關宿舍管理要點」草案、本要點草案或其他相關規定( 包括契約約定),借用人應交還職務宿舍者,將職務宿舍恢復原狀 ,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職務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 辦理點交手續。若有公物遺失或受損將追究借用人責任。借用人遷 出後如有留置於借用職務宿舍之物,於五日內不搬離者,視為廢棄 物,由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處理,不得有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