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職務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職務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 、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等其他用途,或有違反借用契 約約定之行為。職務宿舍借用人有違反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職務宿舍 經查獲者,應即將職務宿舍恢復原狀後騰空交還,該職務宿舍借用人 在本機關不得再請借職務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