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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5.03.19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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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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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第 17 條
臺灣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應每年定期 視導轄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業務,並將視導結果送法務部備查。
憲法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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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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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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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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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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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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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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