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申 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本校申請 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校長者,應向行為發生時之 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 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以該兼任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被害人 、申請人或檢舉人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本校或主管機關檢 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