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4.16 21:17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經查證屬實,由本部
解聘之:
一、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
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或其他
    不適當之行為。
  • 憲法法庭判決0
  • 司法解釋0
  • 判例0
  • 法律問題0
  • 行政函釋0
  • 相關法條0
  • 歷史法條0
  • 立法理由1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