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其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聘(派)兼之,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但委員出缺所遺任期不滿三個月時,得不予補聘(派)繼 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