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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第 3 條
訊問被告或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
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訊問或詢問證人,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以外為訊問或詢問之情形,於必要時,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