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8:5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第 12 條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錄音、錄影設備,應指定專人保管維護,以
維持錄音、錄影設備之使用功能正常。
書記官或製作筆錄之公務人員於實施錄音、錄影前,應先行檢視設備功能
是否正常;於訊問或詢問時,應隨時注意錄音、錄影之起錄及停止,並確
保所錄內容之完整清晰。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