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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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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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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第 11 條
案件經裁判確定、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間屆滿者,檢察 機關應將該案件之錄音帶、錄影帶、數位磁碟或其他儲存裝置與原偵查卷 宗併同保存,保存年限與該案卷之保存年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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