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檢舉人所檢舉案件符合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第四點第二款應給與檢
舉獎金,查獲共犯人數四十人以上,且扣押賭資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般獎金:
(一)查獲以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者,給與檢舉獎
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查獲以立法院立法委員、直轄市市長候選人之選舉、罷免結果為標
的者,給與檢舉獎金新臺幣八十萬元。
(三)查獲以立法院正、副院長或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之選舉結
果為標的者,給與檢舉獎金新臺幣八十萬元。
(四)查獲以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候選人之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者
,給與檢舉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查獲以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之選舉結果為標的者,給與
檢舉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六)查獲以縣(市)議員、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鄉(鎮、市)長候
選人之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者,給與檢舉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七)查獲以農會或漁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候選人之選舉結果為標的者
,給與檢舉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八)查獲以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鄉(鎮、市)民
代表會正、副主席候選人之選舉結果為標的者,給與檢舉獎金新臺
幣三十萬元。
(九)查獲以前八款以外之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者,給與檢舉獎金新臺
幣十萬元。
檢舉人所檢舉案件,同時符合前項各款情形時,以最高額給與一般獎
金。
檢舉人提供檢舉案件符合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第四點第二款應給與
檢舉獎金,所查獲共犯人數未逾四十人或扣押賭資金額合計未逾新臺
幣一百萬元者,依所查獲第一項各款選舉類型所定檢舉獎金百分之十
為所應給與一般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