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停車場使用分配: (一)當事人停車場供民眾到署(院)應訊(訴)使用。 (二)公務車停車位供公務車輛停放使用。 (三)員工停車場供檢院同仁使用。 (四)檢察官專用停車場除供檢察官使用外,部分提供法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