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檢察官決定為保全證據之處分後,為執行該處分所為搜索、扣押、 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除有特別規定外, 須依其實施之具體方法,分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十一章搜索 及扣押、第十二章證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