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14:3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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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察官於辦理第二點所列案件,於法院裁定許可停止羈押時或於法院
    、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
    得向法院聲請,或於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或第二百二
    十八條第四項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得依職權,命被告應遵守
    下列事項:
(一)就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案件:
      1.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
      2.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3.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住居所、學校、工作
        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4.禁止其他危害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事項。
(二)就犯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
      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
      1.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事項。
      2.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
        害人之性影像。
      3.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
      4.移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
        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之性影像。
      5.禁止其他危害被害人之事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