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秩序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複製檔 案不得以攝影方式為之,且應由本監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執行複製為 原則。 (三)未經本監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監網路系統。 (四)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