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10:5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
7
七、借用人如有下列各款之情形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一)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
(二)遷入居住後,連續三十日未居住。
(三)三個月內居住未滿四十五日或一年內居住未滿一百八十三日。
(四)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查無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住所者。
(五)轉、分租他人。
(六)借用人有無前項各款之認定,以實際訪查為準。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