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5:5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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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考評會初評為不及格者,應交付政風人員
      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以下簡稱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
      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陳送法務部部長評定。法務部
      部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
      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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