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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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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訓人員如因公、傷、病、喪或其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參加專業學
    科各項測驗時,得檢具證明文件,經執行秘書核准改期測驗。同一事
    由以申請一次為限。改期測驗之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參加改期測驗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
(二)未參加改期測驗者,該測驗成績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