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申誡:
(一)曠課、不假外出或無故逾時返回,累計未滿三小時。
(二)對師長有態度不當之行為,情節輕微。
(三)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情節輕微。
(四)對於交辦事項,未能善盡職責或延誤完成期限,情節輕微。
(五)不服從指揮,情節輕微。
(六)以筆記、圖像、電磁紀錄等各種形式複製限閱教材、書籍,非經核
准攜離訓練場所或刊登網路或違反保密規定,情節尚屬輕微。
(七)於網路上或其他場合發表不當言論,破壞團體形象,情節輕微。
(八)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之行為,情節輕微
。
(九)其他言行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輕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