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訓人員於專業學習期間,得請公假、喪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 假、娩假、流產假、安胎假、病假及事假。 公假以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參加政府依法主辦 之各項投票、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因公受傷需療養等事 由為限。 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娩假、流產假、安胎假及因傷病必須請假 治療或休養者,應檢附醫療院所證明。 女性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一日(不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並併入病假計算。 受訓人員確因重大事故並經查明屬實者,得請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