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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111.12.12訂定)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14
十四、受訓人員實習訓練成績或訓練總成績不及格者,由矯正署函送保訓
      會廢止受訓資格。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受訓人員仍留訓練機關訓練
      。保訓會派員前往訓練機關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時,前述
      機關及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