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2:4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監護處分轉銜會議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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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召開次數
    各與會機關(構)、團體參與轉銜會議前,得事前自行瞭解受處分人
    狀況,如未能事前瞭解受處分人狀況,致第一次開會時無法提供受處
    分人復歸社會之銜接計畫者,於該次轉銜會議結束後,與會機關(構
    )、團體亦得再行調查或查訪受處分人之住院表現、家庭狀況、回歸
    社會準備、安置計畫、家屬意願等事項,檢察機關必要時得再行召開
    轉銜會議協調處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