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7 01:1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生活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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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誼廳使用規定:
(一)交誼廳僅供受訓人員休閒活動之用,不對外開放。受訓人員應以班
      級為單位於借用前一週填簿申請,經核准後使用,每班每月以二次
      為限。
(二)使用交誼廳,應衣著整齊,遵守秩序,愛惜公物且不得影響辦公區
      域安寧。使用完畢應維護清潔,回復場地並報告值日教輔人員檢查
      。
(三)由指定受訓人員負責操作視聽器材,其餘受訓人員不得隨意操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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