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一項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提出平復申 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申請人為家屬者,其與權利受損之人間身 分關係證明文件。 三、屬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四項及第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裁判 書、處分書、公文書或其他足以表明曾受不法追訴、審判、行政處分 或事實行為而權利受損之文件或相關事證資料。 申請人如無法提出前項第三款文件,得提出其案號、文號或相關足以識別 之資料代之。 前二項申請文件有不完備者,法務部得定期間命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