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分署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案件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 請人)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申請 案件之准駁,最遲應於收受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 。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將准駁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准駁 通知書及准駁表,如附件三),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檔案應用准駁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